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呼伦贝尔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也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的关键依据,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烟草零售市场变化,原有规划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环境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强化了对青少年吸烟的管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日益深入人心,亟需通过修订规划予以落实。
二是市场资源配置需要优化。当前零售点分布存在结构性失衡,城市中心区域过度集中,部分新兴社区和农村牧区覆盖不足;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缺乏统一的准入、间距和总量标准。
三是控烟履约责任需要落实。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需要通过科学规划零售点布局,合理调控烟草制品可获得性。
二、制定依据
本规划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2025年9月至12月,呼伦贝尔市烟草专卖局在365体育投注范围开展市场调研,通过网上调查、走访部门与商户、系统查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调取各地行政区划192个、人口数据396条、零售户区位信息8234条、历史三年销售数据63282条,全面掌握市场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划(草案)》,于2026年7月10日至7月24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集各旗市区局、内部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布局模式
本规划采取“容量+间距”相结合的方式,以街道、乡镇、社区等行政区划划分市场区域单元,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科学测算各单元零售点容量上限和间距标准。达到容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和“受理在先”原则实行排队轮候。
(二)间距标准
根据各旗市区城区、乡镇、牧区实际情况,差异化设定最低间距:
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阿荣旗、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扎赉诺尔区城区主干道:50米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城区主干道:60米
陈巴尔虎旗镇区部分核心道路特殊路段:40米,其余道路50米
(三)特殊封闭区域设置标准
对以下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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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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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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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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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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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门店以上设1个,每增100个增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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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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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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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户以上设1个,每增300户增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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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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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娱乐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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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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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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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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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封闭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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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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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产业园区、物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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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以上设1个,每增1000人增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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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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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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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人以上设1个,每增2000人增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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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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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看守所、军队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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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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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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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四)特殊群体优抚政策
伤残军人、烈属和三级以上残疾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除外),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所属区域容量限制的前提下,间距标准降低50%。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禁设及经营安全等硬性规定不适用放宽政策。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的许可证变更持证人或变更组成形式的,按一般申请情形受理。
(五)不受容量和间距限制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容量和间距限制: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原址无法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地址的;
2.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址划入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变更地址的(原址自有产权且三年后解除限制区域的,可重新申请);
3.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内部(单店限1户,不作为新设零售点参照);
4.行政村、自然村(嘎查)按村民户数设置,100户以上设1个,每增100户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
(六)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本规划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独立管控章节。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仅许可销售雪茄,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互不参照。各旗市区设定独立容量上限(海拉尔区最高8户,其余旗市区2至4户),统一最小间距50米。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增加卷烟销售的,需重新符合普通零售点容量和间距标准。
(七)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本规划明确了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及内部;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利用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车库、仓房、阳台、报刊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等);
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网吧游戏、美容美发、五金建材、彩票销售等数十类业态)。
五、对现有零售户的影响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六、动态调整机制
各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和间距标准将适时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网上平台等渠道对外公示。切实保障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
七、施行时间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呼烟专〔2023〕76号)同时废止。
本解读由呼伦贝尔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