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0MB1938113Q/202603-00001 | 组配分类: | 优待抚恤 |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3-19 | 发布日期: | 2026-03-1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落实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激励广大军人安心服役,现就贯彻落实《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政〔2023〕20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呼伦贝尔地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随军家属)。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依法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在呼伦贝尔市委、365体育投注的领导下,军地有关部门合力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每年市委及各旗(市、区)党委议军会议总结讲评就业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并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
第二章 组织安置
第五条 随军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结合家属本人随调岗位意向,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安置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安置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第六条 随军前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结合安置地企业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安置到相对应的企业。
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就业:
(一)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四)不符合随调条件或已调入驻地工作的;
(五)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的。
第九条 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协调各类用人单位给予考录、招聘方面优先优待,协助实现就业;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军队及安置地相应未就业生活补助和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等待遇,在领取部队随军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与部队补助差额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地方发放未就业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呼伦贝尔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每年10月底前,由呼伦贝尔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汇总驻市军警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员名单后提出申请,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军分区及各旗(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负责发放。
享受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随军家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随军且随队家属(即户口迁入呼伦贝尔市);2.随军家属无工作、无经济来源;3.享受部队发放的随军生活补贴。随军家属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随军家属失业后的当月开始发放,就业后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条 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对随军家属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结合本人实际研提安置建议,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驻地省军区系统(军分区、人武部,下同)政治工作部门复审;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提请同级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或各级党委议军会议等专题会议审议。根据安置需求,由省军区系统、呼伦贝尔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旗(市、区)双拥工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当地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就安置编制、岗位、方式和相关保障等情况进行沟通,并结合编制职数、岗位空缺等实际情况研究形成组织安置方案,报市委、365体育投注和各旗(市、区)党委、政府审定下达接收安置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当年批准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年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次年底前安置到位。
第三章 就业保障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公开招聘对随军家属的优待政策。国有企业在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招聘时,应当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领导为主的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365体育投注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任务,空缺编制岗位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本级及旗(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新招录员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原则上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驻呼伦贝尔市部队组织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等情况,按照专业类别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随军家属实施定向招考,给予适当放宽学历条件限制等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驻呼伦贝尔市部队实行社会化保障和从地方购买服务等,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营区服务网点等渠道,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聘用随军家属,最大限度促进随军家属市场化就业,缓解就业安置压力。
第四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十五条 积极做好随军家属通过市场途径就业促进工作,建立完善就业推介服务机制平台,加大优质岗位协调筹措力度,市本级及各旗(市、区)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至少1次随军未就业家属专场招聘会。随军家属参加人民政府组织的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免收服务费。有关单位招录招聘随军家属,应当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招用随军家属,对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为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各人武部应收集辖区内随军未就业家属培训数量及专业需求等情况,由呼伦贝尔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后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市人社部门协助组织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培训合格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随军家属就业,并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
第十八条 要加大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支持力度,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随军家属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有关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持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随军家属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参照退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应当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援助,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采取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托底安置。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符合未就业随军家属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条件的,发放生活补助。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在市委、365体育投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级组织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为随军家属办理接收安置用编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呼伦贝尔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旗(市、区)双拥工作部门及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按方案计划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军队各级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其中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主要做好本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报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方案拟制、督导落实、考核评比等工作,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数据库。驻呼伦贝尔市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主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以及内部安置工作。
呼伦贝尔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旗(市、区)双拥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联系军地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牵头组织检查督导和考核评比,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旗(市、区)应当采取纳入党委议军会议或者专题召开军地联席会议等形式,每年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形势,推动解决重难点问题;建立组织安置任务清单,采取挂账销号、定期通报组织安置任务完成率等办法督导落实;重视做好就业安置信息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发布有关考录(招聘)岗位、工作进度,引导随军家属积极配合、有序参加。
第二十二条 呼伦贝尔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呼伦贝尔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根据安置进度和质量,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落实情况实行量化打分,将考评结果纳入双拥评比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未完成年度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举措,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发动各行业系统积极参与,切实为部队和官兵排忧解难。驻呼伦贝尔市各部队要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及家属深刻理解党和政府关心关爱,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及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确定合理就业预期,努力提升就业技能,以积极态度参与就业安置工作。
各人武部政治工作部门和各旗(市、区)双拥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措施办法进行细化完善,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地区要本着“现行标准不降、安置力度不减”的原则,对本细则进行拓展优化。同时,要统筹完善对其他未随军军人家属就业创业的优待扶持政策,助力缓解军人后顾之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呼伦贝尔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随军家属,同等享受就业安置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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